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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违法案例:伙同他人虚构采购业务骗取项目经费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6日 09:10      浏览次数:

范某某,太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范某某伙同殷某某(已判决),利用殷某某担任中国科学院某某所(住所地为本市海淀区)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职务之便,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等手段,分多次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同案犯殷某某,利用殷某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诉书中表示“数额巨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辩方提出被告人所留赃款用于抵扣被告人与殷某某正常业务的欠款以及12笔合同中涉及一笔真实交易的辩解,法庭认为,该辩解仅有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无其他在案证据支持,辩方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详细可查的证据线索予以支持,故该辩解不予采纳;同时案发后赃款的具体流向系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此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故无法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关于被告人范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已超出辅助和次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范某某与同案犯殷某某共同退赔殷某某未能退赔之损失部分,发还中国科学院某某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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