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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违法案例:通过合作公司先拨后返套取科研经费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7:37      浏览次数:

马某军,吉林省**院某所副所长。张某华,马某军妻子。

审理查明

2013年4月份开始,吉林省**院与桦甸市惠邦**公司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共计得到国家或者省财政拨款225万元。在项目实施前,马某军私自找到惠邦**公司总经理曹某某,提出项目经费转到惠邦**公司之后,返还一部分费用,曹某某表示同意。

2014年1月3日,吉林省**科学院转到惠邦**公司对公账户55万元,犯罪嫌疑人马某军向惠邦**公司总经理曹某某提出返还科研经费30万元。犯罪嫌疑人马某军在惠邦**公司向其转款前,为逃避侦查,与其妻子犯罪嫌疑人张某华商议后,由张某华联系其姐姐张某甲,以张某甲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供马某军和张某华使用。2014年1月6日,惠邦**公司总经理曹某某安排出纳员孙某向张某甲账户内转款30万元。2014年1月7日,张某甲在收到惠邦**公司转款30万元后,将其中的20万元转存给犯罪嫌疑人张某华,其余10万元用于张某华偿还其个人欠款、支付其母亲的医疗费用。2014年3月14日,吉林省**院转到惠邦**公司对公账户内25万元,犯罪嫌疑人马某军向惠邦**公司经理曹某某提出返还科研经费19万元,为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马某军与张某华商议该款项转入张某华外甥王某甲账户内。2014年3月18日,惠邦**公司应犯罪嫌疑人马某军的要求,转款到王某甲账户19万元,犯罪嫌疑人马某军、张某华安排王某甲于次日全部提现。2014年10月27日,吉林省**院转到惠邦**公司对公账户3.9万元,犯罪嫌疑人马某军向惠邦**公司总经理曹某某提出返还科研经费3万元。2014年11月10日,惠邦**公司应犯罪嫌疑人马某军的要求,转到张某甲账户内3万元,经犯罪嫌疑人张某华同意,该款项用于偿还张某华个人欠款。综上,犯罪嫌疑人马某军累计套取科研经费3笔,合计人民币52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华明知上述52万元为马某军的犯罪所得,仍帮助马某军掩饰隐瞒。

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某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华明知是贪污犯罪所得,仍帮助马某军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军、张某华主动返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再犯罪危险,其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对张某华宣告缓刑。被告人马某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军存在自首情节且是初犯,无前科劣迹,此次行为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已经返还部分贪污所得2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军是被办案机关传唤,在接受调查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有坦白的情节,不具有自首情节,故对辩护人适用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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